释义 |
法律分析: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与乡(镇)主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建房,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经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村集体(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村民建房理事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