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是即时通讯平台为犯罪“主车道”。 二是泄露的信息种类多样化。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从公民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等,扩展到公民的手机通讯录、银行账号和密码、出行记录等。如肖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肖某通过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将其掌握的公民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 三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强。被侵犯个人信息的公民多为房产购买人、电商消费者、车辆购买人等身份,这样的人群普遍防范意识不强或处在情势紧急的特殊阶段。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