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市烟花禁放区域为: 1、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国家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3、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5、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法律依据】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第二十一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二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