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宪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1、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2、指导宗教教务,制定宗教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3、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4、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综上所述,我国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我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并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