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申请材料:
 一、填写《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二、提交要求恢复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
 三、提交相应证明:
 (一)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三)提供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四)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恢复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理部门:受理恢复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公安部授权各驻外使领馆审批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申请。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出入境手续按中国公民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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