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不听取我的证言,是否可以在上诉时重新陈述?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如果法官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证言,或者未能充分发挥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上诉时重新陈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听证程序、质证证人和鉴定人、提出新的证据等有异议的,应当当庭提出并在笔录上记明。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被驳回的,对程序的合法性不能再提出异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判决、裁定结果。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未能在庭审中陈述的,可以在上诉中重新陈述。” 因此,如果法官在庭审中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证言,当事人可以在上诉时重新陈述。但是要注意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出异议并在笔录上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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