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慢阻肺可以申请工伤吗 |
释义 | 职业病的认定与工伤认定程序类似,可参照工伤认定程序。申请是关键步骤,用人单位和职工、亲属、工会均可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30天内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特殊情况可延长申请时限。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可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后1年内直接向劳保部门申请认定。职业病的诊断和争议鉴定按职业病防治法执行。已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的,劳保部门无需再进行核实。 法律分析 职业病的认定与工伤认定是类似的程序,可以参照工伤认定的程序,首先要进行申请,这是非常重要的步骤。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申请。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业病的认定与工伤认定程序类似。申请是关键步骤,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亲属、工会组织均可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职业病的诊断和争议鉴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执行。已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需再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该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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