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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水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内容都有哪些
释义
    一、水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工作内容
    (一)当事人申请。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
    (二)评估简易程序适用性。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三)启动简易程序。如适用简易程序,应书面告知启动简易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集证据。适用简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情况,并作相关记录。当事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及电子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
    (五)制作结论书。询问、记录完毕,相关文书、证据备份后,海事调查人员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属内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代替《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送达当事人。
    二、水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其他法条
    《水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第一条
    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第二条
    经事故各当事方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适用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
    (二)任一当事方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用性有异议的事故;
    (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广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事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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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