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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失犯罪经历是怎样的
释义
    一是通知对犯罪的情形未作区分。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的,一律要承担刑事责任,过失犯罪的,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而且,刑法对两者规定的刑罚量差异很大,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而通知未加区别地加以规定,无疑加重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过失犯罪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不符合党和国家倡导的区别对待的方针。
    二是通知对危险岗位人员影响较大。随着办公条件的提高,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并在公务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由于汽车是高速运行工具,驾驶员属于高危职业。对于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的一般过失犯罪,不加区分地予以辞退或解聘,不仅不能得到人们的理解与支持,而且不利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危险岗位人员的稳定。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此前,所有车辆均由正式干警驾驶。当通知下发后,所有驾驶员均提出调整工作岗位,领导出于对干警的爱护,满足了干警的要求。目前,警车均由临时招聘人员驾驶。据笔者了解,此种情形,在其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片存在。
    三是通知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汽车工业作为支柱产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随着人们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逐步进入家庭,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我国家庭汽车拥有量已超过3100万辆,其中轿车就超过1000万辆,且每年都以二位数的百分比上升。在购车人员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有一定的比例,而且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提高,购车人员会越来越多。但是,由于通知仍在执行中,许多想购车的人不得不心有余悸,因此,通知已不适应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四是通知的规定与有关部门的行业条例相违背。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订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下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当检察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与条例就发生冲突,给问题的处理带来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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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