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法》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 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 经济补偿金 ,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你可以向你的单位要求补发经济补偿金。 法律客观: 失业救济金是指劳动者暂时丧失工作和劳动收入后,在等待就业期间,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1、失业救济金领取的手续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应办理以下手续:取得原单位发给的失业证明包括企业的性质、失业的原因、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劳动合同制工人还要持《劳动手册》、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进行失业登记即持上述材料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领取失业职工手册。领取失业救济金即持失业职工手册按有关规定定期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是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至150%。具体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顺便说一下,失业职工医疗费和失业职工丧葬费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前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一般是每人每月按一定数额发给或按医疗费的一定比例补助;后者是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2、救济金停止发放的情况应当指出的是,在下列情况下,停止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1)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2)参军或者出国定居的;(3)重新就业的;(4)在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5)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