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由法院指定吗? |
释义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由法院指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他们必须要有监护人来承担代理他们的民事行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1、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2、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二、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况有哪些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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