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体人格权是什么 |
释义 | 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对称。公民或法人享有的以生命、健康、名誉、荣誉、隐私、姓名、名称、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一、具体人格权的内容 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4、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5、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6、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二、人格权的特征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一律平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具体人格权应该从具体法律细则中探究或加以评测,而不能从抽象且不具体的人格权独立、自由和尊严加以掩饰,这样只会将现实法律与人格权疏远,并且加剧社会个人主义彰显和罪责形态的意识出现,事实上,人格权的实质并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独立自由尊严”的幌子的形式出现。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而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以正向推动的条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诠释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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