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计抵扣10%的进项税 会计处理 |
释义 | 加计抵扣10%的进项税, 是在实际发生抵扣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其他收益—政府补助”。当期加计抵扣额大于应交增值税额,则结转到下期进行抵扣。政策结束后,仍有加计部分未抵扣的,则加计抵扣部分不能再进行抵减。 加计抵扣10%的会计分录 进项税加计扣除10%,是在当期有要缴纳的增值税时,才进行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 政府补助 案例说明进项税加计10%的会计处理 案例: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该企业符合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政策。2022年1月份,甲企业新增进项税10000万元,新增销项税10100元,转出进项税额200元。假设上期留抵税额为0,期初加计抵减余额为0。则账务处理如下: 增值税结转: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10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 贷: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100 计算加计抵减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0000*10%=1000元。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转出进项税额× 10%=200*10%=20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1000-20=980元。 因为甲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额 100元,进项税加计抵减,抵减的是当期应交增值税额,所以当期最大抵减额不能超过应交增值税额。抵减剩余部分880元(980-100)结转到下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进项分录,只需记入备查账。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第七条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