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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计抵扣10%的进项税 会计处理
释义
    加计抵扣10%的进项税, 是在实际发生抵扣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其他收益—政府补助”。当期加计抵扣额大于应交增值税额,则结转到下期进行抵扣。政策结束后,仍有加计部分未抵扣的,则加计抵扣部分不能再进行抵减。
    加计抵扣10%的会计分录
    进项税加计扣除10%,是在当期有要缴纳的增值税时,才进行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 政府补助
    案例说明进项税加计10%的会计处理
    案例: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该企业符合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政策。2022年1月份,甲企业新增进项税10000万元,新增销项税10100元,转出进项税额200元。假设上期留抵税额为0,期初加计抵减余额为0。则账务处理如下:
    增值税结转: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10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
    贷: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100
    计算加计抵减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0000*10%=1000元。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转出进项税额× 10%=200*10%=20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1000-20=980元。
    因为甲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额 100元,进项税加计抵减,抵减的是当期应交增值税额,所以当期最大抵减额不能超过应交增值税额。抵减剩余部分880元(980-100)结转到下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进项分录,只需记入备查账。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第七条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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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3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