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比特币和直播账号能作为遗产吗 |
释义 | 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中,已经把网络资产、虚拟货币概括其中了,也就意味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可以做为个人财产被继承的,也是民法为了适应最新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调整,对于网络资产、虚拟货币的持有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一、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应该被保护吗 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也在不断增加,私有财产范围也在明显扩大,这几年区块链概念火热,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支撑的虚拟货币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人越来越多,甚至有关虚拟资产方面的纠纷也多了起来。 那么,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当我们的虚拟货币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吗? 关于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我们可以通过最近上海一中院的判例来一看究竟。 2018年6月12日,严冬、吕芳、张飞、傅云(马来西亚国籍)至皮特(美国籍)和妻子王晓丽的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的方式,并殴打和威胁皮特、王晓丽,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严冬等人指定的账户内。 随后,皮特和王晓丽报警,严冬等四人承诺自愿返还比特币及天空币。然而,返还的承诺却迟迟没有兑现。皮特、王晓丽将严冬等人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比特币及天空币。 一审法院遂判决严冬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http://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 严冬等四人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其四人认为: 目前中国法律并不认可比特币、天空币的财产属性,未将比特币、天空币作为中国法律意义上的物或者财产,故皮特、王晓丽不具有物权返还请求权。 5月6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而且,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根据相关部委的文件,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个人持有比特币,也并未否认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相关部委的文件,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禁止个人持有比特币,而且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具有财产属性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甚至在将来,待民法典草案通过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可以做为一项财产权继承的。 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不能做为货币在我国流通的,因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承认它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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