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侦查实验笔录属于言词证据。 侦查实验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勘验、检查笔录。 侦查实验是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和行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试验的一种活动。对这种试验条件、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的客观记载,就是侦查实验笔录。 需要指出的是,侦查实验笔录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对原始情况观察的记录,而是对模拟情况的记载。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为了查清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进行侦查实验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在进行侦查实验的过程中,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侦查实验笔录要有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由于侦查实验是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实践中不宜广泛地采用,通常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进行: (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 (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 (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