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赠与合同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或者社会团体等等,赠与的财产可以是所有权赠与也可以是抵押权等赠与。 根据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可知,赠与合同其实不需要多少人签字,只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该赠与行为,双方当事人或者赠与人签字后就能生效,并且受赠方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但如果受赠方不接受受赠的则该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一、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合同时建立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基础上的,如果受赠方不接受赠与的,则该合同无法成立; 2、赠与合同在签订之后就生效,不需要等到交付了赠送的物品才算生效; 3、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不承担任何义务,所以赠与合同也属于一种单物合同; 根据上述三种特点可以知道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那就能产生法律效力,换句话来说就是在合同中就算只有赠送人一人签字该合同也是生效的。 二、赠与合同的终止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