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明等生理功能丧失影响承担刑事责任吗? |
释义 | 1、一般说来,精神正常的人,其智力和知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达到一定的年龄即开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成年年龄即标志着刑事责任能力的完备。但是,人也可能由于重要的生理功能(如听能、语能、视能等)的丧失而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因而影响到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不完备。 2、中外刑事的立法和实际的案件实践中,不同程度地注意到了人的生理功能丧失尤其是听能和语能丧失者即聋哑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问题,并在刑事责任上有所体现。我国相关的法律中也明确的规定了:“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中对生理功能缺陷者即聋哑人、盲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这一规定意味着,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受刑罚处罚,但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按照我国刑事方面的规定,并不是说盲聋哑人犯罪的,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至少在当前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考虑到属于残疾人,实际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能会从宽进行处罚,就有可能对聋哑人、盲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还是要结合情节才能确定处罚原则。 聋哑人、盲人等身体上有残缺的人,在社会上还有平常的生活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会比身体健全的人在做一些事情上困难很多,因此我国对于此类人格外关照,在刑事责任方面,可以按照犯罪情况考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残疾人犯罪怎么样处理 残疾人犯罪的处理如下:如果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肢体残疾的残疾人犯罪跟正常人负同样的刑事责任,智力有残疾的人杀人要视其智力情况决定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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