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三十五年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先后进行了四次比较大的税收改制。1994年的税收改制,我国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2004年,我国率先在东北地区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改革,而后扩大到全国的增值税转型,扩大了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范围;2009年我国实施新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性增值税改变了实行15年之久购买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随后就是2012年国务院出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一、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