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厦门市2018-201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 1、思明区、湖里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50元)。集美区、海沧区为每人每月60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50元)。同安区、翔安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70元)。 2、厦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思明区、湖里区为每人每小时6.8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3元)。集美区、海沧区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6.3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3元)。同安区、翔安区为每人每小时5.9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4元)元。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