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注意这些事项:1、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2、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3、保险公司必须已经履行了保险义务。 法律客观: 《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