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文件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现在很多省都已经发文,将起征点调整到了20000元的最高金额,具体可以询问本地税务局。 2、营改增的: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 法律依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现在很多省都已经发文,将起征点调整到了20000元的最高金额,具体可以询问本地税务局。 2、营改增的: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