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法。一些资金掮客受利益驱动积极为非法集资犯罪筹集资金,从中抽头获取巨额利益,不仅助长非法集资犯罪,而且不承担返款责任,给资金返还埋下严重隐患,因而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犯罪的利益链条,切实保护集资参与人的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金融掮客 金融掮客分为通过金融机构和不通过金融机构两大类型,具体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1.出资人通过金融掮客由掮客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由用资人或者出资人从高额息差中向掮客支付中介费。这在1998年进行金融整顿以后,尤其是在今天银行存贷秩序比较规范和存款利率比较低的情况下较多发生,主要表现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同业拆借行为。 2.出资人通过掮客的介绍由出资人将款项直接交与用资人,由用资人或出资人向掮客支付中介费,与第一种相比,第二种的风险要小一些。 3.“手拉手贷款”形式,即掮客介绍出资人将钱款存入某金融机构,再由出资人指定金融机构将钱款贷给某用资人,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存款合同,由用资人支付高额利息并向掮客支付中介费。“手拉手贷款”方式实际上让金融机构起了一个保险杠的作用,但一旦资金收不回来,银行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明知或应知用资人无偿还能力,或者明知用资人名为用资实为诈骗,金融掮客为获取高额中介费,通过金融机构介绍出资人将资金借贷给“用资人”使用。 5.掮客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用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金融机构将出资人介绍给“用资人”。掮客表面上是为获取所谓的中介费,而实为共同诈骗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