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编制国家和各级政府的预算和决算,办理预算执行业务; 2、国家的财政法令和财政政策制定各项财政业务规章制度、法规条例,管理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防、外事等部门的财务; 3、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法规条例,管理国营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会计工作; 4、进行财政监督、检查,执行财经纪律; 5、管理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以及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6、各级政府交办的事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