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帮别人保管物品时,如果造成了损失,只要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中,只要保管人没有重大过失且无法预见损害,就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无偿保管他人物品若造成损失,保管人如能证明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中,若保管人无法预见损害发生并能证明自身无重大过失,亦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朱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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