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保管物损坏保管人要不要赔偿 |
释义 | 保管物毁损如果是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需要进行赔偿,否则就不需要赔偿。法律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寄存人是否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之时同时支付。 二、小区电动车被偷物业处理好吗 在小区里电动车被偷,如果小区物业保管电动车是收费的,在保管期内,因物业保管不善造成电动车损毁、灭失的,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小区物业保管电动车是免费的,那么物业与电动车车主之间形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物业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那么不用承担责任,这时电动车车主必须举证证明物业有重大过失,物业才会承担责任。 三、质押物被盗是否还拥有质权 不拥有。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所以质押物被盗的,如果不能找回,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权。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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