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能要求赔偿吗? |
释义 | 保管人未经许可处理保管物品需赔偿损失。保管人的义务包括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验收货物、签发仓单、合理存放货物、返还货物及孳息、及时通知并采取紧急措施。保管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包括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验收货物、签发仓单。 法律分析 未经许可擅自处分保管物的,可以要求保管人予以赔偿。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保管物造成的损害强调的是基于保管人转保管的过错造成的损害。 一般来说,仓储保管人的义务如下: 1. 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 2. 验收货物。保管人应在接受仓储物时,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 3. 签发仓单。保管人在接受货物后,根据合同约定或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 4. 合理化仓储。保管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仓储地点存放仓储物。 5. 返还仓储物及其孳息。义务保管人应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交还约定的仓储物。 6. 危险告知义务。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并有义务采取紧急措施处置。 仓储保管人的责任如下: 1. 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就是具有合适的仓储保管条件,有从事保管货物的保管设施和设备。 2. 验收货物。保管人应在接受仓储物时,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 3. 签发仓单。保管人在接受货物后,根据合同约定或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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