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贷款。 公积金贷款 是指缴存 住房公积金 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 公积金 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 。即指个人住房公积贷款,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 退休 职工发放的 房屋抵押 贷款。 贷款的条件是:单位在职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 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 劳动合同 );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 ;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 抵押 登记和保险;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 购房合同 或房屋预售合同、 房屋产权证 、 土地使用证 、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