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
释义 |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报酬权。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行使著作权。著作权的归属原则是属于作者,但合作作品、汇编作品、委托作品、视听作品和职务作品等有特殊规定。不受著作权保护的领域包括法律文件、时事新闻、历法、禁止作品和过期作品等。 法律分析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同时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一、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享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著作权的归属原则是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但是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各位注意以下特殊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1.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2.汇编作品 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委托作品 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视听作品 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5.职务作品 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三、不被著作权保护的领域 不被著作权保护的领域如下: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5.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结语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享有,但其他创作者如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享有署名权并有权获得报酬。此外,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也有权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的归属原则是一般属于作者,但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其他规定,如合作作品、汇编作品、委托作品等。然而,一些领域并不受著作权保护,如法律法规、时事新闻、公式等。同时,作品的保护期限也会影响著作权的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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