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地被"冻哭" 低温津贴有着落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低温津贴与高温津贴相对应,同是在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不过,相较于高温津贴的逐渐落实,低温津贴却普遍束之高阁。 上海市总工会就建立低温津贴制度开展线上调查,共有7000多名职工参与。数据显示,84%的受访职工从未听说过低温津贴。据了解,低温津贴的实施政策并不完善,在国家层面上仅在《最低工资规定》中顺带提到。其中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地方上,据中新经纬客户端不完全统计,北京、宁夏、湖北、山西、新疆、内蒙古等地,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也都顺带提到了低温津贴。上述省份均表示: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过,上述省份中,除内蒙古外,均没有对低温津贴的发放条件、金额标准作出详细规定。内蒙古曾在2013年制定了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根据标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含4小时)以上,劳动者可领取230元/月的高寒岗位津贴。但此前有媒体采访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一名环卫工人,该名工人却表示没领过低温津贴。 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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