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定金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定金的给付本身属于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 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主要为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一部分,如发生违约,导致解除合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且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