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护士变更注册不用原单位盖章 |
| 释义 | 护士变更注册需要到原单位盖章。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仅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使用,需要到原执业机构加盖公章。表单填写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具体真实,字迹端正清楚; 2、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学历应当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最高学历,健康状况填写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3、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预防保健或者其他。 护士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加盖公章);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5、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1份; 7、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变更至外地市者请先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到原执业机构、拟执业机构加盖公章,由拟执业机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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