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牌欠钱不还没有借条 |
释义 | 打牌欠钱的债务,不是合法债务,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债务人不会坐牢。债务人是可以因此提出抗辩的,如果债权人非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多半是不会支持的。此外,对于此债务,也不会纳入到夫妻共同债务方面,遇到打牌的债务的时候,债务人是需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 一、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为了保障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德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了债权人的变化不影响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以保证债务人不会因为权利的转让致使使应当行使的权利无法行使。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由于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所以,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做为受让人的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权利让与后,债务人还可能因某项事实产生新的抗辩权,比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后,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 二、合同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 合同债务转让后,按照不同的债务转让情形,会产生以下效力: (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合同债务全部转让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合同债务部分转让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如果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则应该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此时仍然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合同债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比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也会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保证债务不会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三、债权人怎样合法追讨债务? 1、行政手段 我国政府机关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讨债人可通过行政手段帮助实现讨债的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也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进行仲裁,裁决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如果能得到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那效果更佳。 2、经济手段 运用中断合作关系手段帮助讨债。但要使此法奏效,必须是债务人不尽快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他自己就将因债权人中断其协作关系而遭受更大损失。但要注意如果是双方或多方协作订有协作合同,其协作行为受合同的约束,那债权人就不能随意采取中断协作的方法迫使债务人还款。否则,可能会因违反合同反受债务人追讨、纠缠。 3、法律手段 依法讨债是法律赋予每个债权人的权利,每个债权人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支付令。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天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无须经过法院审理程序,有快速便捷特点。 债务人长期拖欠债务不还的,债权人可能会上面讨债,一般情况下,只要是讨债手段合法就不会构成私闯民宅,毕竟这是债权人在主张自己的债权。一旦采取极端或者暴力手段讨债,给对方造成伤害的,则可以按照私闯民宅问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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