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嫌犯因生活矛盾杀害姘妇及其女儿,杀害妻儿怎么处罚 |
释义 | 事件经过: 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突发命案侦破机制,组成“4.16”专案组,历经37个昼夜的艰苦奋战,于5月23日凌晨1时45分,在陕西省渭南市一出租屋内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该起特大杀人分尸案成功告破。 4月16日,寒亭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报警:在寒亭区通亭街浞河桥内发现一对母女尸体。案发后,省公安厅、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公安分局主要领导亲自参战,市局、分局抽调300余名警力,以不破案、不收兵的必胜信念和决心,全警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4.16”专案组全体民警在经过多次反复的案情分析后,警方对发现尸块的所有地点在地图上进行标记,划定大致抛尸范围,重点针对抛尸现场附近的19个自然村逐户开展排查工作,各县市区也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尸源排查工作。全市共排查常住人口217131户、出租房屋51482家、沿街门头房56607家、厂矿企业8676家。同时,警方以现场为中心,向四周扩散,最大限度的调取事发周边所有的视频监控,对嫌疑人、车逐一查证,将涉及的公安和社会监控探头进行视频提取分析,并由刑事技术人员对现场、尸块进行反复细致的勘查,对两名死者和现场生物物证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比对、分析。 警方对全市2016年1月份至今涉及失踪的489条警情进行梳理,对辖区内所有的初中、高中、中专院校退学、失学女学生进行排查,对辖区有家庭暴力的110警情及民政部门登记的符合受害人年龄段的女性离异人员进行梳理排查。在排查的同时,潍坊警方在全国范围内发布“协查通报”,面向社会张贴悬赏通告16000余份,并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大量转发。 经过艰苦细致的侦查,5月21日深夜,专案组民警成功确定了死者王某和其女曲某某的身份,并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5月23日凌晨1时45分,专案组民警在陕西省渭南市一出租房内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经初步审查,王某某与死者王某自2015年6月份开始姘居,并合伙包揽建筑零工活。今年3月份开始,二人因为日常生活产生矛盾并分居。4月5日晚上,王某某酒后回到住处与王某母女发生打斗,将该二人杀死后肢解,当晚将尸块、衣物抛到寒亭浞河、张面河及寒亭城区北侧的树林内,之后为躲避侦查逃往菏泽、陕西渭南等地。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于5月23日下午自陕西押解回潍坊,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解读: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法条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知识链接: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到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是指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要是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话,那么此时起刑点为10年有期徒刑,最高则可以判处行为人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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