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问题的处理 |
释义 | 探视权作为一种身份权获得了普遍的认可。但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离婚后有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对方不能与子女见面,更谈不上对子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等监护权利义务;而有的与子女分居的离婚父母一方,频繁看望子女,影响到双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有的因双方对探视子女的方式、时间地点、周期等与对方发生矛盾等等。 探视权是亲权的派生身份权,是亲权的具体内容,不属于监护权也不属于配偶权,应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生活上的供养)义务与父母探视权分开。应该承认未成年子女在特定情况下也享有对没有一起生活的父或母的探视权。另外,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法律也应该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夫妻分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和非法同居情况下,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可以将妨碍行使探视权作为申请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同时可以整合力量,同相关基层组织、学校等形成联动机制,保证探视权的执行。 在各个领域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其实也是对于祖国的一个热爱,因为未来一定属于新一代的年轻人,保护未成年人也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所以我们更加应该看重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想了解其他领域的保护,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一、民法典探视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探视权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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