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简称:大病医保),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乱迅枯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昌携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解决贫困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芦扰铅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安全体系,促进国家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的内部要求;促进医疗保险、医疗、医疗互联互动,促进政府领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安全水平和质量;是进一步反映互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 综上所述,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陪好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上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知识。大病保险为患者提供医疗补贴,大大减轻了许多家庭的医疗负担。更好的保障了大家的生活水平。虽然这一制度仍在不断完善,但相信会给我们的生活增添更多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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