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哪些证据能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1、重婚或同居等事件被另一方发现,向另一方道歉的书面文书,如保证书等;
 2、所在单位发现一方有婚外情,对其生活作风问题进行处理的材料;
 3、一方与第三者的书信往来、所发短信息和聊天记录等;
 4、双方就离婚问题进行交谈时对方表示同意离婚的录音;
 5、一方与第三者出双入对、拥抱等行为的照片;
 6、有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
 7、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对双方所作的调解记录;
 8、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报警后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笔录,证人证言等;
 9、一方吸毒或赌博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有关机关进行处理的证明等;
 10、双方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1、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如长期在医院治疗的病例等;
 12、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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