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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连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2021年2月11日(除夕)、2月12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26日(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其他时间应禁止燃放。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春节期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新春佳节氛围,提升我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美丽的人居环境,让广大市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现将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2021年2月11日(除夕)、2月12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26日(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其他时间应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体、草坡等重点防火区域;
    (七)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八)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阳台、窗口、楼梯、走廊;
    (十)棚户区、柴草垛堆放地。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
    (二)在高层建筑、构筑物、树枝、路灯杆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
    (三)妨碍交通秩序。
    四、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双响、摔炮、擦炮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五、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按照门前卫生责任的规定,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清扫干净。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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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