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肇庆公积金提取流程 |
释义 | 1、申请。申请人按序号到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布于全市各县(市)区业务服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布于全市各县(市)区业务服务大厅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料,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办理审批。须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或需要查档,不能当场审批的,当场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收件收据,并说明不能当场审批的原因。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补交的资料。 3、审批。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布于全市各县(市)区业务服务大厅窗口经办人员当场进行审批,予以通过,窗口办结,申请人当场领取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单;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2、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租房自住月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15%的。 非房屋类: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3、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关联的活期储蓄存折、储蓄卡); 3、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4、当年度月还款凭证(须有最新贷款余额、剩余期限等贷款信息,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5、借款借据或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借款合同里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等贷款信息齐全的可不提供)。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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