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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股东的主要分类
释义
    按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2、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3、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4、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一、分公司能当股东吗
    分公司是不能够成为公司股东的,因为分公司并没有独立的财产与人格,因此也就没有办法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公司股东的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四)资格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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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