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假如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还执意为之造成该结果,那么合理的认定是行为人对该结果持希望态度,具有直接故意。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这是区别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法律上的生命,指能够独立唿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自人出生后能独立唿吸,至心脏停止跳动。 2、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中以不作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管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预备、中止、既遂还是未遂,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杀人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针对的必须为特定的受害人,如使用放火、爆炸、偷渡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者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在量刑中,可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的死亡为要件。但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反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4、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希望其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并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无希望、积极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 直接故意的主管恶性大于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等,可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在量刑中应予以考虑。 二、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之间有哪些不同 1、定义不同 间接故意是犯罪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犯罪即行为人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实际上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2、发生的情况不同 间接故意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过失犯罪主要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3、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不同 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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