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个人的身份证明;养犬地证明;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还应当要提交盲人、残疾人和导盲犬、扶助犬只的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领养犬只时,领养人可以到犬只收容救助机构实地查看或者登陆南宁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查看领养犬只相片,拟定领养犬只。领养人到犬只收容救助机构实地查看领养犬只的,需与该机构工作人员提前预约,合理安排。 犬只收容救助机构在办理领养过程中,必要时对领养人养犬地及其饲养条件进行实地查看,或者征求其养犬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征求村(居)委会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