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顾客买了一瓶3元的矿泉水过期了,没有喝,要求赔偿一千元合理么? |
释义 | 质量问题的产品在三包期外,消费者仍可要求索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保证商品质量,广告、说明等应与实际相符。对于耐用商品和装修服务,消费者发现瑕疵可在六个月内争议,经营者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产品损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时,处于质量保修期内还是保修期外,经营者均应依法承担责任。因此产品过了三包期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索赔。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拓展延伸 顾客购买过期矿泉水后要求高额赔偿,商家应如何处理? 当顾客购买了一瓶过期的矿泉水后要求高额赔偿,商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首先,商家应认真听取顾客的投诉,并核实矿泉水是否确实过期。如果确认矿泉水确实过期,商家应当向顾客道歉并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商家可以提出适当的赔偿方案,例如退还购买金额、提供等值商品或赠送优惠券等。商家要根据情况合理评估赔偿金额,确保公平合理,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赔偿要求。最后,商家应积极改进管理流程,加强产品质量控制,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提升顾客满意度和品牌形象。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产品是否在质量保修期内,经营者都应承担产品损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索赔,如果经营者在广告、产品说明等方式中明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应保证实际质量与所表明的一致。对于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经营者有举证责任。对于过期矿泉水等情况,商家应认真处理顾客投诉,提出合理赔偿方案,并改进管理流程,提升顾客满意度和品牌形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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