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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卫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释义
    一、中卫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六条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以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依据,地(市)教育局(教委)负责本辖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县(市、区)教育局(教委)负责本辖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二、中卫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办理地点
    中卫市教育局320室(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丽景街4号),4路、6路、9路公交车经停,可在政务中心站上/下车,向东100米红绿灯左转,向北200米
    三、中卫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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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