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设立失败是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 公司设立失败包括公司设立不能和公司设立无效两种形式。 1、公司设立不能。 所谓公司设立不能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2、公司设立无效。 所谓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已经登记注册,即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公司成立无效。 一、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针对股东与发起人的规定,股东与发起人的区别在于:发起人是公司设立之初,为筹建公司的人,即发起设立公司的人,称作发起人。而股东是公司成立之后,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所以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后也是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新加入的,也是股东,但不是发起人。 二、公司成立之前法人债务怎么承担 公司成立之前的法人债务承担: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则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那么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等行为产生的合法债务、企业设立费用等,是由企业发起人承担这个责任的。也就是说这个债务转移成为企业发起人的债务,企业发起人作为债务主体承担返还义务。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