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非法拘禁罪具有什么什么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
释义 | 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非法拘禁罪中“从重处罚”的理解 1.在普通的非法拘禁罪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了实施非法拘禁而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进行的,而且殴打、侮辱不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形。殴打是对被害人身体的一种强制,这种强制性要低于暴力行为。侮辱是通过语言、文字、图画、动作等对被拘禁人的人格进行贬低,对他人名誉进行损害的行为,侮辱行为可以是当众公然实施,也可以是在只有行为人和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会发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形。有权拘禁他人的人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否属于非法拘禁?对于这个问题,有人认为不能构成犯罪,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是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的表现。 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