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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供暖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供暖时间的规定如下: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南北各省冬季到来的时间不同,国家规定的供暖时间各个省市是不同的,具体是几月几日到几月几日在相关细则中有规定。
    华北、华中地区一般是每年的11月15日起到次年的3月15日,西北地区的青海、新疆和一些藏区是每年的10月1日
    起到次年的4月30日,甘肃平原地区、宁夏、陕西一般是每年11月1日起到次年的3月31日。有供暖期6个月的地区,有是暖期5个月的地区,还有供暖期4个月的地区。供暖时间的长短主要是气候决定。
    可提前供暖:在供暖前气温出现反常情况,供热主管部门将同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与气象局进行气象会商,研判天气形势,如果达到法定供暖条件,可提前供暖。提前供暖的必要条件:在法定供暖日11月15日之前,连续5天平均气温低于5℃℃。
    法律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
    第五条 规定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中断供热系统供暖以达到拆迁、征用等目的。 第五条 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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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0: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