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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有哪些
释义
    审理方式如下:
    (一)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上诉人、检察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审理案件的形式。采用这种审理方式的二审案件的范围主要是:
    (1)抗诉案件;
    (2)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4)贪污、受贿案件;
    (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和涉及原审判人员违法乱纪的案件;
    (6)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如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当庭进行质证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开庭审理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外,还要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和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上诉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允许。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一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也应当允许其他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2.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应当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阶段,在上诉案件中,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及对方当事人发言;在抗诉案件中,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和他的辩护人发言,依次进行辩论。
    4.法庭辩论终结后,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5.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上诉的和没有对他的判决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也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二)调查讯问式审理
    调查讯问式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不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案卷材料,庭外提审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听取了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的意见后,直接做出判决或者裁定。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一审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这种审理方式同开庭审理的方式相比简便易行,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减少了审判的投入,效率较高。但是由于不直接开庭审理,不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不能充分行使。而且一些基本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执行起来存在程序上的困难。因此应当严格控制其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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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8: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