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欲身故后捐献器官的志愿者需通过书面自愿申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且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均同意、签字。已办理捐献登记的志愿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经所在医院确定死亡后,家属与红十字会取得联系,红十字会的器官获取组织专家会对志愿者的身体及器官情况进行评估,如捐献的器官适合用作移植,就会进行器官摘取手术。有关器官或组织的功能良好,没有感染艾滋病或其他严重传染病,没有癌症(除原发性脑肿瘤)者,一般都适合捐献器官。为保证器官移植后的预后效果,原则上器官捐献志愿者年龄要求为65周岁以下。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