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听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听力残疾一般分为四个标准: 1、听力残疾一级标准>90(好耳)言语识别率<15%; 2、听力残疾二级71-90(好耳)15%-30%; 3、听力残疾三级61-70(好耳)31%-60%; 4、听力残疾四级51-60(好耳)61%-7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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