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政府在行政区域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主要有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监督权、检查权、议决权、执行权、行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第六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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